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1号)第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二、 实施编码
11320500MB16643864332320100340001。
三、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 到现场办事次数
0次。
七、 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 审批权限
(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类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
(二)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类别:除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类别外,剩余类别均由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
(三) 特殊情况:申请人生产多个类别食品,其审批权限涉及省、市的,综合考虑食品安全风险及工作组织协调,统一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九、 申请材料
(一) 首次
0. 选择办理方式;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3.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
5.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6.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7. 企业标准;
8. 审查方案;
9. 符合产业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10. 食品生产许可电子信息表;
11.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 延续
0. 选择办理方式;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3.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
5.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6.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7. 企业标准;
8. 食品生产许可电子信息表;
9.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 变更(增项、迁址、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变化、产品有关标准及要求发生改变)
0. 选择办理方式;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3.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
5.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6.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7. 企业标准;
8. 审查方案;
9. 符合产业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10. 食品生产许可电子信息表;
11.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 补办
0. 选择办理方式;
1.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 食品生产许可电子信息表;
3.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 注销
0. 选择办理方式;
1. 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2. 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电子信息表;
3.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 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同一食品类别内事项变化、法人代表变更)
0. 选择办理方式;
1.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化)申请书;
2. 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复印件;
4.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化)声明;
5. 食品生产许可电子信息表;
6.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十、 申请途径
根据“不见面审批”的有关要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行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可以登录“苏州市政务服务网”(http://sz.jszwfw.gov.cn/)在线提出申请。具体路径为:首先登录“苏州市政务服务网”首页,选择“法人服务”,然后选择“按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再选择“食品生产许可”,最后根据办件类型选择“在线办理”。
十一、 许可办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二、办理流程
(一)提交
1.网络提交:参见《苏州政务服务网申报指南》。
2.1不见面提交:在电子档材料通过预审后,企业通过EMS将纸质材料邮寄到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受理
窗口人员审查,材料齐全,真实无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给予受理。
(三)办理进程查询
本事项为承诺件。
承诺件: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受理阶段发放受理通知书。办理人员应妥善保存受理通知书,并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
即办件:当场办结,发放证件。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食品生产许可证》。
十三、办理机构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四、 中介结构
无。
十五、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六、 办理地点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E30窗口。
十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八、 联系电话
0512-69821206,0512-69820253。
十九、 监督电话
0512-69821217。
0100340001-01食品生产许可-首次(2023版)0100340001-02食品生产许可-延续(2023版)
0100340001-03食品生产许可-变更(2023版)
0100340001-04食品生产许可-补办(2023版)
0100340001-05食品生产许可-注销(2024版)
0100340001-06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化)(20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