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知识产权金融奖励补贴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与资金融通,提高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的普及度和惠益面,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苏州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苏府办〔2021〕1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适用范围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以及创新服务模式的各类知识产权金融产品。适用对象为在苏州市区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服务机构、服务平台等。
第二章 奖励补贴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其拥有的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出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权登记手续,从依法设立并经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苏州市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行为。
第四条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不超过实际融资额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限奖励一次。
第五条 对企业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担保费、评估评价等服务费,以实际发生额为限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10万元,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累计补贴不超过2年。
第六条 结合企业需求,推动保险公司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和境外展会专利纠纷险等新业务。由各区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险投保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资助。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重点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以实际支付的保费为限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30万元,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限补贴1年。
第七条 对运用知识产权发行债券等进行支持和推广。对项目发行人或原始权益人,给予利息、税费、担保费及相关服务费不超过50%的一次性补贴,用于降低融资成本。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度目标。对本市质押金额和项目数达到目标且排名靠前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择优给予突出贡献奖。对金融机构、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探索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在投入、效益、创新性、影响力、推广价值综合评分中排名靠前者,择优给予创新项目奖,对通过减免费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机构予以适当倾斜。突出贡献及创新项目奖单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符合人民银行再贷款政策要求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政策性资金支持。再贷款资金申请时效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后的次月。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经苏州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注册的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机构、服务平台等,可申请本办法的奖励补贴。所涉及贷款、保险及其他金融产品等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至第六条所列奖励补贴项目,实行常年申报,集中受理。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成放款或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并付清相关费用后,即可申报。
领取保险补贴企业需承诺在保险期内不提前退保,否则将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补贴资格。
本办法第七、第八条所列创新类项目每年申报一次。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单位根据每年的申报指引,对照申报条件,在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上提交所需材料。企业可自行申报,也可委托金融机构、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二)初审。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复核或评审。知识产权金融奖励补贴类项目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复核。创新类项目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联合人行苏州中支和苏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四)公示及资金下达。复核或评审合格后,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发文,下达经费指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所有权等有争议的;
(二)经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或较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予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金融奖励补贴资金列入市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定下达补贴和奖励资金,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补贴和奖励资金的审定,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负责辖区内知识产权金融项目的日常指导,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合规性严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制。申报单位作为申报责任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作出虚假承诺的将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取消补贴资格。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给予处理和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科字〔2009〕88号)与《苏州市知识产权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苏知政〔2013〕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