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五十二条,设总则、风险防范、重点治理、社会参与、监督保障、附则六章。
一、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职责任务
为切实解决平安建设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相关主体职责不够明晰的问题,《条例》第一章总则从四个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工作机制。一是第四条明确了平安建设的八项主要任务。二是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职责。特别列举了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六项职责,明确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下设专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专项领域的平安建设工作,并对成员单位平安建设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对综治中心的机构性质、矛调中心的工作职责作出明确。四是明确平安建设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构建多层次的社会风险防控体系
为切实有效预防、减少、化解社会风险,《条例》第二章风险防范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系统规定。一是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第十四条共三款分别对市、县级市(区)政府,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以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工作作出规定。二是深化网格化社会治理。第十五条在总结我市网格化社会治理经验做法基础上,对整合优化各类网格、完善网格服务功能、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第十六条明确实施矛盾纠纷全周期管理,依法统筹协调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和诉讼之间的对接机制,鼓励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加强“枫桥式村(社区)”建设,提升基层矛盾纠纷非诉讼化解能力。明确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加强与基层的联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反映人民群众诉求。四是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对加强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以及相关的行业、单位、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作出规定。
三、明确重点治理和关注的领域、问题和人群
《条例》第三章重点治理主要围绕平安建设相关的专项领域、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和重点人群的服务管理作出规定。一是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对政治安全、打击突出违法犯罪、经济科技安全、网络安全、金融安全等领域的平安建设工作作出规定。二是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对安全生产、大型群众性活动、出租房屋管理等作出规定。三是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未成年人、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安全管理作出规定。
四、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条例》第四章社会参与对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公民等主体,参与平安建设工作的职责要求、服务保护等作出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平安示范县级市(区)、镇(街道)以及平安校园、平安企业等平安法治创建活动。第四十四条明确公民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增进家庭和邻里关系和谐,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五、明确多措并举监督保障平安建设
《条例》第五章监督保障从各方监督、宣传教育、公共法律服务、数字化建设、考核评价、督导整改等多方面作出规定,以高质量推进平安建设。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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