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双稳双提”工作主线,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强化风险思维,守牢安全底线,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现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单某某等人生产经营添加托拉塞米等药品的“舒康王”系列食品案
2022年5月23日,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单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宣传降压功能的冲调制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单某某成立苏州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委托哈尔滨德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舒康王”等系列声称可以降压的食品。经检验,该食品中非法添加了托拉塞米、拉西地平、坎地沙坦酯和阿齐沙坦等西药成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2022年5月25日,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单某某等4人已被公安机关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二、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家港市诺普斯工具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2月29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对张家港市诺普斯工具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美发剪刀上印有和图标,其外观与贝印株式会社已注册商标近似,且当事人在产品销售页面上宣传“日本火匠”、“进口火匠”等字样,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2022年5月26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剪刀、罚款701613.1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盛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案
2022年3月23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苏州盛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购进白板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后,联系印刷厂印制合格证和不干胶介绍页封袋装箱。其生产场所无除尘设备,非无菌车间。从业工人为临时工,无操作资质,无灭菌流程,作业时未穿戴专业工作服。现场发现的2张国家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系伪造。另查明,当事人在未得到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荣莱科技”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现场发现的说明函、产品批号以及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检验报告系伪造。
2022年3月24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之规定,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6人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案例四、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邱某某、魏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茅台酒案
2022年3月7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对邱某某、魏某销售以次充好的贵州茅台酒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采购假茅台酒并售卖。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案涉茅台酒为假冒第3159141号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检验,案涉茅台酒不符合GB/T18356-2007《地理标志产品 贵州茅台酒》标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2年9月16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没收邱某某违法所得5420元,没收魏某违法所得2840元,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江斌龙食品经营部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及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冻带鱼案
2022年1月20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吴江斌龙食品经营部涉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将原产地为马来西亚、巴基斯坦的进口冷链食品标签修改为国产标签。标签内容中除品名外,其余均为虚假信息(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地址)。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2022年5月5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警告、没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冻带鱼115箱、罚款5122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阳澄湖蟹赢天下生态水产有限公司收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案
2021年11月29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大闸蟹市场专项整治抽查结果,对苏州阳澄湖蟹赢天下生态水产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阳澄联合旗舰店”天猫平台销售的两款产品规格均未达到约定重量,存在短斤缺两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2022年3月23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作出罚款3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1年8月2日,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涉嫌价格欺诈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事健康蜂巢商务中心楼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利用签定格式条款、公示虚假公共能耗费收支情况等手段,把应由2#楼、3#楼及物业公司承担的能耗费用,通过公共能耗费的形式,以1.4元/㎡·月的标准转嫁至其余1259户业主承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2022年8月23日,姑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老爸优选健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1年12月7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老爸优选健康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李博谈长高”抖音平台短视频分享长高经验、“蝌蚪博士”微信小程序直播答疑等方式,引流至其平台店铺及小程序商城售卖“综合果树发酵粉”“益生菌粉”产品。另查明,当事人还存在虚假宣传团队人员学历、资质,违法使用医疗用语,捏造数据宣传产品效果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2022年10月24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蒙特食品贸易(苏州)有限公司制售掺杂掺假食品案
2022年5月16日,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摸排,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现场查获当事人制售的牛、羊肉卷及原料并进行采样送检,结果显示有14批次牛、羊肉卷测出其他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从山东、河北、安徽等地采购原料,制造掺假牛、羊肉卷。
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之规定,将本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
案例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部分商户使用带有作弊功能电子秤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明察暗访,对辖区内67家使用带有作弊功能电子秤的商户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输入预设密码后电子秤即进入作弊模式,可在多档位下调整称重数值,最高可将秤重读数提高至实际重量的1.4倍。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136台、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巩固前期行动成果的基础上,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以下违法行为:
(一)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
(二)假冒伪劣化肥
(三)刷单炒信等虚构交易
(四)“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
(五)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
(六)违法生产销售小型锅炉和使用未登记电梯
(七)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八)假冒知名名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
(九)民生领域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十)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如有以上领域相关线索,欢迎社会各界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客观、如实进行举报。对提供违法线索的公民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