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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4-04-02 09:01 来源:江苏省国动办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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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应国防动员体制改革要求,落实国家和省“放管服“改革要求,理清部门监管职责,规范参建单位质量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等法规规定,省国动办对《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以《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基础,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明确监督主体,理清职责边界。因国防动员改革调整,部分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管责任主体为住建部门,将原《办法》中人防主管部门的表述调整为人防工程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取消原《办法》关于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建式、附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管内容的分类表述,统一为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开展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二、划分职责内容,实施属地监管。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新《办法》制定了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人防工程主管部门的职责内容,保证各级主管部门履职履责全覆盖。同时明确省国动办负责设区市人防指挥所质量监督任务。

三、贯彻法规精神,保证服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新《办法》明确了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具体工作委托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同时,可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协助工作,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工程实体质量抽测工作。

四、强化队伍建设,夯实监管基础。新《办法》明确取得专业类执业资格的质量监督人员不得对外注册专业资格证书。质量监督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五、规范程序方法,压实监管职责。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取消了原《办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7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限。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质量交底、抽查参建单位质量行为、抽查实体工程防护质量、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职责。

六、明确责任义务,保障建设质量。依据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和省政府关于《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等最新规定,原《办法》中关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的审核和有关非防护事项的质量管理内容进行了调整,突出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检测机构应履行的防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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