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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解读

时间:2024-07-22 17:05 来源:江苏省国动办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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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政府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1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推动我省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背景

人防工程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设施;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联系紧密,在增强城市综合防御能力的同时,对于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也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人防工程数量迅速增长,在工程建设、使用管理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与此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对滞后,难以适应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为此,我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建设使用以及相关改革的最新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出台了《规定》。

《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同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并参照了国家人防办和省有关文件。此外,还借鉴了浙江、安徽等兄弟省份人防工程建设使用方面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538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防空地下室的结建比例和范围

为了促进人防工程建设要求更好地与城市规划指标体系相融合,增强人防工程建设指标的科学性,《规定》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城市和依法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5%9%的比例建设防空地下室。将范围规定在“城市和依法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更加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实际。

(二)关于易地建设条件

《规定》明确了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建设的五种情形:一是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二是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三是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人防工程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是按照规定标准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五是满足详细规划要求或者国家和省其他人防规划控制指标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严格限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条件,减少人防行政审批工作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三)关于人防工程的同步规划建设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防空地下室建设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但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人防工程建设要求落实不够到位的现象。针对这一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分期建设项目不能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防空地下室与整个建设项目同步竣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诺的,记入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失信记录。

(四)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主体

目前法律没有明确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人防工程特别是住宅小区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中存在诸多矛盾。《规定》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可以由下列主体作为平时使用人:(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作为平时使用人;(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三)依法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

(五)关于人防工程维护责任主体和维护管理经费

《规定》明确,除按照规定由人防主管部门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外,其他人防工程未交付的,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交付平时使用的,由平时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按照规定由人防主管部门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其维护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平时使用人或者负责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负责。针对住宅小区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维护管理经费难以落实的问题,《规定》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单独列账,并优先保障保修期满后该防空地下室防护结构和专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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