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法条释义】
第二十六条是关于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定。本条所说的“国家鼓励”,主要目的是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使人民防空战备工程在平时得以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主要是指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和擅自改变内部设备设施;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能力;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和销售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人民防空工程要有切实可行的消防、防洪涝措施,要做到一旦需要能迅速转入战时使用状态。
第二十七条是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的规定。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是不得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和新建地面建筑等活动;二是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废弃物,将污染人民防空工程内部环境,直接影响到在人民防空工程内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甚至引起人民防空工程内部结构发生变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效能等。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爆炸”物品是指雷管、炸药、爆竹以及其它爆炸性物品等;“剧毒”物品是指有剧烈的毒性,只要有少量进入人体器官就能导致死亡、重伤后果的物品;“易燃”物品是指容易引起燃烧,造成火灾的物品,如汽油、酒精等;“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放射线,能给人体带来严重损害的物品。人民防空工程内储存这些物品,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带来严重后果,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本条规定的“三个不得”是禁止性规范,违反本条规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