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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发布时间: 2024-02-27 16:53:06 访问量:字体

为加强“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和管理,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助力品牌强农和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苏州实际,制定《“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苏市农规〔20242),2024227日印发,自20244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一、制定背景

制定《“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苏州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实施意见》(苏府办〔2018337号)的具体举措,可以合理规划引导苏州稻米产业发展,推动“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的规范使用和科学管理,提升单位面积产出效益,助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主要内容

《“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3条,明确了品牌定义内涵、申报条件、申报授权、监管保护等方面内容。

1、定义内涵。明确了“苏州大米”品牌的定义内涵,即苏州市域范围内由被授权主体使用在“大米”产品上的区域公用品牌,是苏州市优质大米的代表;明确了“苏州大米”产品的定义内涵,即在苏州市域范围内,选用通过国家、江苏省审定或引种备案适宜苏州种植的优质水稻品种,具有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或在江苏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种植的稻谷,并经过烘干、脱壳、碾磨等加工工序制成的大米。

2、申报条件。《管理办法》明确了申报主体、申报品牌、申报产品三方面条件。申报主体为在苏州市域范围内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申报品牌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且商标注册人为申报主体;具备一定的种植规模或加工能力,能有效进行产品质量控制和监管,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管理。申报产品必须达到《“苏州大米”质量分级规范》团体标准所规定的各项质量要求

3、申报授权。《管理办法》明确,遵循自愿申报、依法授权、公正公开、动态管理原则,由申报主体自愿申请,经所在县级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推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后进行公示公告。

4、监管保护。《管理办法》明确,将对“苏州大米”品牌的申报授权、公示公告、品牌使用、质量监管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被授权主体要自觉接受监督,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将被取消授权使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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