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统一和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档案管理,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立卷归档的标准化、规范化,10月2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档案管理办法》(苏府办〔2020〕268号,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为了统一和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档案管理,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立卷归档的标准化、规范化,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的全流程、可追溯管理制度,夯实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各环节的责任,提高起草质量,制定《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并附三个附件:
(一)第一条为制定依据和目的。
(二)第二条为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档案管理工作。
(三)第三条为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档案依照“谁起草,谁归档”的原则,由起草单位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档案管理工作,依照“谁制定,谁归档”的原则,由制定部门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四)第四条为起草单位的归档目录。明确起草单位应当将立项、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调研起草、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送审稿、集体审议等程序性材料,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制定依据对照表、解读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参照办理。
(五)第五条为合法性审核机构的归档目录。明确合法性审核机构应当将送审材料、批办单、本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六)第六条为档案材料的同步收集和及时补齐。
(七)第七条为一件一号和入档要求。明确无关材料、过程稿不入档案。
(八)第八条为一件一卷和保密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档案原则上实行一件一卷。材料过多时,可一件数卷。
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第九条为档案移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档案未移交档案馆之前,起草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部门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
(十)第十条为数字化管理。鼓励和支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档案数字化。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
(十一)第十一条为保管期限。保管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第十二条为施行日期。明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对三类档案目录格式进行统一规定,分别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档案目录、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档案目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档案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