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节日习俗是该民族风俗习惯的综合展现,是满足少数民族物质与精神需要、增强民族凝聚力、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形式。在组织开展民族节日活动中,应充分体现各少数民族喜庆欢乐的民族节日氛围,将民族节庆与宗教活动严格分离,尤其是在机关、企事业、学校中不得开展任何带有宗教色彩的活动。
我国少数民族的主要民族节日包括: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东乡、保安、撒拉等10个民族的“开斋节”(肉孜节)、“古尔邦节”(宰牲节)和“圣纪节”;藏族的“藏历年”、“沐浴节”;蒙古族的“那达慕大会”;傣族的“泼水节”;云南、四川两省的彝、白、佤、布朗、纳西、拉祜等民族的“火把节”;朝鲜族的“老人节”等。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第四条明确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