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老年人满意高的服务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2)对提供家庭养老夜间照护床位服务的机构,在承接政府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或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