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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宣传月|政策解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来源:苏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05-26 10:19   访问量:

我市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包括哪些?

1、具有苏州市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收入低于本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且财产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按照申请前6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政府发放的尊老金不计入在内。

4、特困人员财产是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主要包括持有的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主要包括申请人名下的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车船,以及开办或投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5、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1)金融资产超过本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2)拥有2套及以上房产;申请特困之前一年内,购买商品房,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共有产权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申请特困之前一年内,非因危房改造原因兴建居住用房;申请特困之前一年内,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3)拥有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

(4)拥有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

(5)申请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人员,并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

(6)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

(7)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其及赡(扶、抚)养义务人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8)故意隐瞒收入、财产和人口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9)拒绝签订申请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拒绝签订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6、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本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7、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救助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的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如何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

特困人员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签订申请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书,填写申请表,书面声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扶、抚)养情况,提供不能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特困人员有哪些救助待遇?

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服务、医疗保障服务、丧葬服务、住房保障、教育保障、关爱服务。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由集中供养机构提供生活和照料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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