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综合评估及专家论证,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一体化,我市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认定条件等程序已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故我局拟建议市政府废止《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苏府〔2001〕60号)和《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居民生活最低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36号)两份文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4月2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1.书面信函:收信人(地址:平泷路158号苏州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邮编:215031)。
2.电子邮件:fgc@mzj.suzhou.gov.cn
详见附件:《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苏府〔2001〕60号)
《苏州市农村居民生活最低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苏府〔2002〕136号)
苏州市民政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