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全市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全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统筹核对体系建设,负责核对平台管理。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组织指导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和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跨县级市(区)界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六)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具器具产业发展。
(九)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协调发展。
(十一)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
(十二)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