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请介绍下《操作细则》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2021年4月1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2021年4月20日,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11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对“十四五”期间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作了规定,明确要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制定核定科研机构名单的具体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操作细则》,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
问:《操作细则》的制定参考了哪些文件?
答:主要参考了《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的通知》(苏编办发(2014)14号)等文件。
问:《操作细则》的制定是什么样的过程?
答:在《操作细则》的制定过程中,我们深入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全面摸排全省社会研发机构情况,了解其数量、规模、人员、业务范围等现状,同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南京海关、省委编办、各设区市科技局、部分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注重与以往做法和国家政策的衔接。
问: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哪些?
答:主要包括省市级科研院所、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机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以及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问: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向谁申报?
答: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向其举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转制院所向省科技厅申请;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设区市科技局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向设区市科技局申请。
问:申报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答:基本情况表、批复文件、法人证书、企业法人登记证书(转制院所提交)、管理制度(章程)以及近3年来从事的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
问:哪些变更需要及时报送?
答:科研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科研领域变更以及新设、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况。
问:科研机构发生变更,如何处理?
答:应在相关文件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负责审核的部门;负责审核的部门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核,并分批次集中向省科技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