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5月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 |||||||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2024.5.1-2024.5.31 办件量 |
1 | 苏州市科技局 | 行政许可 | 100122000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443项 项目名称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实施机关 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一、同意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专局实施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整合的目的是减少重复审批,避免监管漏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外国人来我国工作的管理。整合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外专局负责具体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内部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38号),该行政许可涉外涉密,不允许报送数据。 |
2 | 行政处罚 | 0200127000 | 对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的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的管理工作。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0 | |
3 | 0200128000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 做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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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200129000 |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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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200130000 | 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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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200131000 | 对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四)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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