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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1/15 13:42:06   字号 【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家铁路局关于推进铁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本省实际情况,省交通运输厅20231228日印发了《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苏交规〔20235号,以下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信用体系,加强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范地方铁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一是适应地方铁路建设市场发展形势,构建地方铁路新型监管机制的需要。根据我省铁路发展路网布局规划,以省投资为主的区域干线和城际干线越来越多,地方投资的港口专用线等项目也在全面推开,地方铁路建设进入高速发展期;而且进入市场的从业主体越来越多,特别是地方企业参与度逐步提高,从业主体情况不一,行业监管任务越来越重。同时,随着国家和省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地方政府对地方铁路的监管责任越来越明确。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办法》,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二是落实国家和省信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需要。近年来,中央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目前我省正在加快构建完善的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但地方铁路信用管理还存在空白,不能满足我省地方铁路信用管理需求,亟待通过《办法》的制定,推动实现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全覆盖。

三是契合江苏铁路建设市场信用实际,实现信用互通共享的需要。铁路行业目前已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信用评价和应用体系,但仅适用于由国铁集团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且铁路在行业管理、专业技术标准等方面与公路水运等其他专业存在明显差异,信用评价模式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规定并兼顾铁路系统相关要求制定《办法》,构建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和铁路系统的互通共享渠道。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以及地方铁路管理职责划分相关规定,参照《江苏省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管理实际,《办法》明确其适用范围为:本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新建和改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以及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或者核准并由我省组织建设的地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关于信用评价模式

《办法》在信用评价等级、评价周期、分值设定等方面与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并分别用AAABCD表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1日至1231日,并于每年3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评价结果。主要从业人员以其信用信息为基础实行动态评价。

1.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服务类单位)的评价程序:

1)投标行为评价:建设单位在中标公告发布后的规定期限内,按照相关从业单位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以下称《评价标准》)对投标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

2)履约行为评价: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评价标准》对参与项目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3)行政监管行为评价:地方铁路管理部门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荣誉信息评价:地方铁路管理部门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对从业单位的荣誉信息进行核查和评价。

5综合评价:省铁路管理部门每年3月底前对从业单位上年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及得分。

2.主要从业人员的评价程序

根据查询时间节点该人员在系统中的信用信息,自动计算积分并产生等级,形成信用报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程序如下:

1)现有相关信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

2)个人信用信息填报录入;

3)单位复核;

4)网上公示;

5)确认转入系统;

6在建项目履约情况和失信行为采集。

(三)关于建立信用互通共享机制

为贯彻落实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办法》在评价结果互通互认方面,设置了与国铁集团信用评价结果转换原则,以实现在铁路系统内信用共享;在评价结果应用方面,明确了公路水运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省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的应用原则,完善了省内交通建设市场信用共享机制。

一是首次进入信用确定:从业单位在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以及交通运输部、国铁集团均无信用评价记录的,其信用等级按照暂定A级确定;在其他行业存在失信行为的,由省铁路管理部门根据失信行为情况,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其信用等级。主要从业人员在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无信用评价记录的,可以登录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填报个人从业信用信息,获得相应的信用评价等级。

二是公路水运信用转换原则:从业单位在省铁路信用信息子系统无信用记录且无国铁集团信用评价结果,持本省公路水运行业相关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参与项目投标的,按照其所提供的从业主体相关信用等级对待。

三是国铁信用转换原则:1.从业单位提供国铁集团当期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按照办法》规定的A级(信用分值为94.5分)对待;

2.从业单位提供国铁集团当期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的,暂定为A级(信用分值为85分,以下称暂定A级);

3.从业单位提供国铁集团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的,按照办法》规定的B级(信用分值为75分)对待;但从业单位在上一年度存在铁路建设市场一般失信行为的,按照办法C级(信用分值为60分)对待;

4.从业单位在上一年度存在铁路建设市场严重失信行为的,或者在其他行业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依法应当予以联合惩戒的,按照办法》规定的D级(信用分值为0分)对待。

从业单位同时持国铁集团和本省公路水运信用评价结果参与本省地方铁路建设项目投标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认其信用等级。

)关于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与信用等级动态调整

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办法》明确我省地方铁路建设市场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按照国家铁路局《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国铁工程监〔20187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一般失信行为公布期为6个月,严重失信行为公布期为12个月,但不得少于具体行政处理决定载明的处理期限为及时反映从业主体信用状况,规定本省地方铁路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动态调整。

(五)关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是守信激励:1.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免缴投标保证金;

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缺陷责任期开始之日,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4.可以免缴50%以上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5.可以减免50%~80%的履约保证金;

6.在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推荐,优先安排政策扶持。

二是失信约束:1.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2.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3.向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同时经地区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向国家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推送,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实行联合约束;

        4.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明确的其他约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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