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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的解读
信息来源: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12/01 16:49:25   字号 【  
导读: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交通执法的严肃性,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体现行政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塑造交通执法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苏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本《细则》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7月15日正式实施。第三十四条明确:“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授权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12月28日,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高频事项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苏交执法发〔2021〕66号),通知明确:“各设区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补充、完善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为制定本《细则》提供了基本标准。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为制定本《细则》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方向。

2018年实施综合执法改革以来,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已经陆续实现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等执法职能的整合。在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分类越来越细致、案件数量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只有通过行而有效的立法措施,才能统一裁量标准,实现“同案同罚”,有效避免处罚权滥用,提升交通运输部门公信力,保障执法权的行使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法治轨道。

二、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9类158项,梳理涉及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33部,主要根据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参考违法主体、违法行为的表现的差异,对每一项处罚事项分别明确行为依据、处罚依据,区分不同的违法程度档次,多方位多角度细化裁量标准。

第一类路政,处罚事项共5项;第二类客运,处罚事项共31项;第三类货运,处罚事项共22项;第四类维修,处罚事项共6项;第五类驾培,处罚事项共8项;第六类港政,处罚事项共39项;第七类内河海事,处罚事项共5项;第八类工程质监,处罚事项共25项;第九类安全生产,处罚事项共17项。

在裁量标准考虑因素上,一是主要按照违法行为查获的次数划分,即“第一次查获”“查获两次”“查获三次以上”,或者“两年查获几次”作为裁量情节。对第一次被查获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对违法行为屡次被查获的,处罚幅度相应递增。二是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增加“特殊情形”。对于不配合执法的、暴力抗法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形的(如发生事故造成亡人的、被省级以上部门通报的、在市级以上范围内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等情形)等特殊情形,在基础处罚金额上加大处罚幅度,甚至顶格处罚。三是统筹考量执法的“力度”与“温度”。在处罚金额较高的未经许可类案件中,若当事人及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存在重大疾病、残疾、低保等情形的,经集体研究决定后,可酌情减轻2000元-3000元的罚款,但不得低于本《细则》规定的处罚下限,让执法即有“力度”更有“温度”。

相关稿件: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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