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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职责事项
信息来源: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4/08/02 17:18:41   字号 【  
导读:

按照《关于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苏污防攻坚办〔2024〕36号)要求,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苏委办〔2021〕28号),市交通运输局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事项如下:

1.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配合有关部门构建城市绿色交通管理网络,推进绿色交通发展。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污染监督管理,督促市重点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督促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3.按照国家及省划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相关政策措施,协同做好港口扬尘污染防治。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增强码头水污染防治能力,督促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有效运行。协同推动港口货物多式联运,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市场。推进运油船舶、原油成品油装船码头的油气回收设施建设,督促做好油气回收治理,加快高排放港作机械淘汰。

4.加强危险货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危险货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环节监管职责。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消耗达标车型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高污染营运车辆的淘汰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按照职责做好管辖工地污染监管和防治工作。

5.依法督促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6.配合强化运输车辆排放检验与维护的监督管理,监督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运输车辆维修。负责督促机动车维修行业做好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处置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监督管理。

7.负责所辖航道水域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船舶(农用、渔业、军事船舶、体育运动船艇除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对所辖航道水域职责范围内船舶(农用、渔业、军事船舶、体育运动船艇除外)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船用燃油行为实施监督。

8.加强所辖水域锚地、停泊区、过驳区、饮用水源地船舶污染防治监管。加强职责范围内船舶非法运输、倾倒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行为和非法排放污染物的执法检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所辖水域职责范围内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应急反应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辖水域职责范围内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监督举报电话:6582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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