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开展新《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学习活动
苏州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开展新《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学习活动
为加强对新修订《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理解与应用,近日,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开展新《条例》学习活动,窗口20余名工作人员参加此次学习活动。
新修订的《条例》,一方面精简调整了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的行政许可;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管理;明确使用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另一方面放宽了经营限制,例如,取消客运站班车发车时间备案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客运班线新增运力和班次的限定。同时优化行政审批服务,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起运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跨省、跨设区的市超限运输许可,尽可能方便申请人。
学习活动中,窗口工作人员通过了解《条例》出台的背景,领悟《条例》出台对促进交通政务服务工作的意义,学透《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修订和新增部分的内容。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对年度审验、经营许可延续等相关涉及后续业务工作调整的条款进行了深入探讨研究,真正理解《条例》相关条款的内涵,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接下来,交通窗口将通过灵活多样的学习模式,强化全体工作人员对《条例》的理解和运用,吃透《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好《条例》的具体规定,持续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企业和办事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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