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苏州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根据《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拟对《苏州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2009年4月9日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修正)(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情况展开立法后评估工作。
为确保评估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市交通运输局成立《办法》立法后评估小组,市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评估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展具体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具体评估。
本次评估将围绕《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绩效性等方面,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论证等方式进行调查研究、汇总分析,并形成评估报告。
现诚邀社会各界对《办法》的实施情况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6月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苏州市交通运输局,书面意见邮寄地址为:南环西路1238号503办公室,收件人:龚昕,电话:0512-65822653,邮编:215004;电子邮件发送至:hyjgdd2021@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苏州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7日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