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草案)》重大行政决策依据及结果的公告
《苏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草案)》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决策结果公告如下:
一、决策依据
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87号)等文件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了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程序。
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公众参与期间,我局通过网络公示、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广泛收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并向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审计局、信访局、司法局、部分人大政协代表及各县市区进行意见征询。综合各项调查数据,公众对本决策的意见集中在以下4点:
(一)建议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以及征地时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超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保障对象的个人分账户资金”中“超龄”的表述,修改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待遇领取年龄”。
(二)建议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征地后达到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保障对像”,修改为“征地后达到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保障对像”。
(三)建议《办法》第五条中关于社会保障个人分账户资金一次性划入居保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苏州大市范围内统一标准,以减少不必要的攀比和矛盾;另有建议应科学测算一次性计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的月数,充分兼顾到已安置且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利益。
(四)建议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根据省规定制定的《办法》较以往做法变化较大,要加大政策宣传,用浅显易懂的方式,让广大被征地农民充分了解这项政策。
对于上述建议我局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予以采纳。
三、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
决策论证阶段,我局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参会专家均认为决策制定前的风险调查工作准确细致,具备广泛性和针对性并支持本决策的实施。专家同时提出了“各地一次性计入城乡居保月数”“《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简称”以及“关于文字规范表述”方面的修改意见。上述意见及建议我局均予以采纳,并将继续依法合规的开展本决策后续法定程序。
四、决策结果
2022年7月6日,市人社局召开局党组会,会议听取了关于《苏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核和廉洁性审查意见。会议认为,本决策制定依据充分,程序规范有据,内容依法合规,权力配置适当,责任落实明确,监督制约有效,风险平稳可控,符合经济形势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经会议集体研究,审议通过《苏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草案)》。
2022年7月16日,本决策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五、咨询电话
对本公告内容有疑问的,可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512-69820156。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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