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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忠辉蜂窝陶瓷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执行裁定书
文书首部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585执605号
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苏州忠辉蜂窝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浮桥镇新亚村。
法定代表人杨忠辉。
诉讼记录
苏州忠辉蜂窝陶瓷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本院(2019)苏0585刑初7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刑事判决书,苏州忠辉蜂窝陶瓷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责令苏州忠辉蜂窝陶瓷有限公司退出尚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92100元,发还各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罚金3万元、劳动报酬192100元。
事实依据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2月20日,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向相关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立案后,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无相关财产。本院还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另查明,太仓市浮桥镇人民政府在苏州忠辉蜂窝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忠辉欠薪逃逸后,变卖该公司剩下部分资产后筹得71500元,于2018年8月31日按总拖欠的工资比例支付了13名员工71500元,比例为33.35%。其中,支付本案陈某等12名员工工资为66231元。
本案移送执行标的罚金3万元、劳动报酬19210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罚金3万元、劳动报酬125869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终结本院(2019)苏0585刑初76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苏州忠辉蜂窝陶瓷有限公司罚金、劳动报酬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文书尾部
审判长赵建平
审判员钱磊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缃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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