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根治欠薪苏州在行动专栏 > 欠薪入罪

张家港佳凝服饰有限公司、季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 2019-09-10 09:3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访问量:
【字体: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苏0582刑初443号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张家港佳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黄山路,法定代表人季某。
    诉讼代表人陈某甲,系张家港佳凝服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季某,系张家港佳凝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张家港佳凝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季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楠楠、被告单位张家港市佳凝服饰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陈某甲、被告人季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5年10月,被告人季某作为被告单位张家港佳凝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逃匿、关机等方式逃避支付61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580925.5元。经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被告单位张家港佳凝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季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单位张家港佳凝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1日,系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季某。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张家港佳凝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严某甲、范某、雷某、刘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陆某、刘某丙、常某、王某丙、郑某、胡某、王某丁、兰某、张某甲、徐某甲、吴某、高某甲、李某甲、曹某甲、顾某甲、丁某、黄某甲、黄某乙、高某乙、黄某丙、张某乙、姚某、曹某乙、窦某、陈某乙、许某、严某乙、田某甲、田某乙、高某丙、高某丁、赵某乙、张某丙、来某、徐某乙、高某戊、姜某、侯某、李某乙、高某己、俞某、顾某乙、马某、周某、蔡某的陈述、证人罗某、刘某甲、赵某甲、陈某丙、贡某的证言、委托书、电话记录、登记保存清单、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及欠条复印件、关于张家港佳凝服饰有限公司劳动用工情况的汇报、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证明、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价格鉴证意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季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张家港佳凝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季某作为被告单位张家港佳凝服饰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单位张家港佳凝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季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为严肃法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张家港佳凝服饰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季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林 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慧雯

    本判决书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可能未及时更新。相关文书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