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工作,改进警察公共关系,塑造公安机关良好形象,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会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安机关需要向外界发布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二)公安机关出台的新政策、新措施需要对外介绍的情况。
(三)针对外界对公安机关有关问题的疑虑、误解需要通过媒体统一对外说明、澄清的情况。
(四)重点大案件的侦破情况、社会治安情况报报。
(五)其他需主动及时向外界宣传、发布的情况。
第三条 本机关召开新闻发布会,应当经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条 局办公室、政治部处负责统筹管理、监督指导市公安局的新闻发布会工作,有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新闻发布会组织召开,材料整理等工作。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的发布人一般由局领导担任。情况特殊的,由局领导指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新闻发布会的主持人一般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政治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媒体记者的通知或邀请由政治部宣传处负责,新闻发布会现场组织协调工作由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
第六条 具体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业务处室,应当提前准备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新闻发布方案;
(二)新闻发布稿;
(三)背景材料,介绍与发布会内容有关的情况,为新闻发布稿的补充材料;
(四)新闻发布意见,根据境内外媒体近期内对涉及公安机关工作的采访报道或有关咨询,提供备答参考口径;
(五)主持词,介绍发布会主题、简要背景、发布人、议程等内容;
(五)其他宣传材料或光盘等电子产品。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局领导担任,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新闻发言人的联络员。
第八 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