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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及基数调整
来源: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3-06-30 16:55   访问量:

l政策依据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苏房金规〔20231号)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参照缴存单位为其雇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雇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无法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在年度基数调整文件规定的当年度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基数。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缴存比例及工资基数上下限,年度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等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九条自由职业者采用委托银行按月扣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划款日前存入指定银行借记卡,银行按期自动划款,划转时间为每月10日,遇周末、节假日顺延。当月10日未能划款成功的,20日再补划款。

    第十条自由职业者应当从申请当月或次月开始按期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根据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档次标准自行确定。公积金中心每年定期公布下一公积金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档次标准。

    自由职业者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月缴存额的5倍计算。

    第十二条自由职业者可随时调整月缴存额。当月尚未缴存的,当月生效;当月已经缴存的,次月生效。

    第二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可以在参加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入学时按规定计算得分;在租赁已和公积金中心签约的住房保障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按月转入上述单位指定账户用于支付租金。

    第二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住房公积金后长期未使用的,可参照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补贴政策在办理销户提取时进行补贴。灵活就业人员与缴存职工身份转换后,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时间延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对参加试点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缴存补贴。

l  办理条件

    参加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l办理流程

    1.缴存:

1)承办银行按期自动划转,本人不需办理相关手续。

2)柜面缴存:灵活就业人员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业务申请→工作人员审核材料→进行业务处理

    2.基数调整:

1)灵活就业人员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业务申请→工作人员审核材料→进行业务处理

2)住房公积金“苏州公积金”手机APP在线渠道自助办理

   l办理要件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1.正常银行划转:承办银行自动划转,本人不需办理相关手续。

2.柜面缴存:(1身份证;(2)本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银行按期自动划款,划转时间为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当月10日未能划款成功的,20日再补划款。

灵活就业人员基数调整

1、身份证;

2、提供本人或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自由职业者可随时调整月缴存额。

l办理机构及地点 请点击办理机构及地点查看

l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l办理时间 以全市承办银行网点或公积金服务大厅对外公布的时间为准。

l收费标准 不收费

l热线电话 0512-12329

l中心网站http://gjj.suzh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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