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谁?
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我市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是什么?
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三)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怎样的?
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为:参加当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单位所辖地财政部门公布的网络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除上述主要形式外还包括哪些?
答: (一)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业务培训、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经财政部门同意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培训;
(三)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五)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考试;
(七)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
(八)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九)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十)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十一)财政部门、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参加当年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所属财政部门审核认可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六)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度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如何处理?
答:会计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度继续教育或者未取得继续教育规定学分的,应在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完成后,报名补学上一年度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