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参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市政府第124号令),受苏州市人民政府委托,苏州市财政局自2023年9月起开展《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委发〔2020〕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策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我局将按照“客观公正,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实施意见》实施情况、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技术性、绩效性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价。
决策后评估工作期间,我局将重点分析调查统计近三年相关业务数据,邀请市局有关科室、市级相关单位、相关企业等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各单位或个人对《实施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苏州市财政局。
联系人:仇李霖;
联系处室:苏州市财政局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处;
电子邮箱:gyjrzbglc@czj.suzhou.gov.cn;
联系电话:0512-68616607。
本公告将在苏州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发布。
苏州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