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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出台20条举措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新闻来源:苏州发布】 【发布日期:2024-02-06】 【阅读次数:671】 【打印】

为不断增强民营经济发展信心,持续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做优做强,近日,苏州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总共5个方面20条举措。

一、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一)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到实处,推出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清廉民企建设“引导清单”,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政商关系。积极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发展先行区并开展创新示范。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持续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行动。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服务月”“苏州企业家主题活动”等场景作用,持续提升“助企直通”政企恳谈会平台效能,探索建立“企业诉求—平台吹哨—部门报到”助企服务制度。围绕民营经济发展痛点难点堵点,尊重和弘扬基层首创精神,优化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加强统筹谋划与精准施策,推动惠企助企政策落地落实。

(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更好发挥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作用,指导和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规范投诉举报处理、重大政策措施会审、政策措施抽查工作程序,坚持和完善违背市场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严格对照审查标准,依法适用例外规定,常态化清理和切实防止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内容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后评估制度,及时修订废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用情用心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机制。建立企业投诉举报快速受理和查处机制,建立涉及产权纠纷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民营企业维权机制。健全经济犯罪立案审查、执法司法监督等机制,规范异地公安机关在苏执法办案协作程序,建立民营企业家省外刑事案件应急协调处理机制,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减少对经营主体合法生产经营影响。坚持以历史的眼光、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正确运用政策策略,宽严相济处理民营企业涉案涉诉问题,严格慎用调查措施。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常态化、持续性开展“挂案”清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及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开展“打假治敲”等专项行动,依法强力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网络黑嘴”和“黑色产业链”。积极稳妥处理改制企业历史遗留及延伸问题。

(四)破除招标投标歧视。建立和完善市级采购人信用承诺制,畅通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渠道,发现问题及时核实处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

(五)预防和清理拖欠账款。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信息共享、提醒督办、考核追责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账款清偿情况纳入巡视、审计、督查范围,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政府采购等领域政务失信违约记录。强化“府院联动”,常态化、持续性、大力度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清理,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100%执行到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100%足额纳入当地预算。指导和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严厉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二、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六)拓展民间投资领域。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坚持“非禁即入”原则,严禁以任何形式增设民间资本准入条件,推动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保持在合理水平。加快出台鼓励民间投资进入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农业农村、市政、环保、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细分行业指引指南。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支持民间资本申报基础设施REITs试点。引导民营企业融入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新能源等主导产业发展,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低碳经济、数字经济、生物经济、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民生工程和新场景开发建设,全面落实相关产业领域的各项奖补政策。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苏州异地商会在招商引资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七)加强重大项目支撑。统筹研究布局全市包括民营企业投资在内的重大产业项目和民生项目,进一步优化分工和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同质化过度竞争。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有效投入,大力支持企业就地增资扩产,到2025年实施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1500个,到2027年达到2500个。加大民间投资项目培育和引进力度,建立健全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库,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纳入各级重大项目清单,组建1000亿元产业基金用于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常态化项目推介机制,建立市级年度民间投资重大项目清单,定期发布各级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清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清单、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对引进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率先打破国外垄断、国内首次示范应用等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规定最高给予项目投资的30%、不超过1亿元的支持。

(八)加大用地用能保障。支持民营企业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规范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系列规划,优化完善存量用地更新再开发的政策支持体系,探索低效用地再开发路径。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结合各类产业对建筑形态、生产空间、楼层载荷等方面要求,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工业上楼”,支持企业“数据得地”,到2027年,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大力推广产业用地“标准地+定制地+双信地”供应模式,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和使用可再生能源,落实“不计入能耗指标”的政策。进一步优化项目能评审批流程,原则上市级权限审查的项目,单个项目节能审查时长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

(九)强化金融惠企助企。积极推广“科创指数贷”,围绕创新全周期为民营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促进金融资源与企业融资需求高效对接。发挥“苏商通”“信用苏州”“一网通办”等平台功能,积极扩大“苏信贷”“信保贷”等信贷投放规模和覆盖面,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加快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整合,完善各类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为金融机构提供“贷前、贷中、贷后”全方位信用信息关联共享。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作用,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扩容,做大科创债、绿色债规模。推动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保证金。鼓励各类债权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暂时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不压贷、抽贷、断贷。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民营企业统筹境内外资金划转和使用。推动银行将更多优质民营企业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范围,提升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结算效率。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对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实行保费分期缴纳。

三、完善企业服务体系

(十)深化行政服务改革。对接完善“一企来办”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探索“一业一证”改革,分行业推进企业经营“一件事”集成化办理。进一步清理规范涉及企业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的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事项,推动涉企服务管理事项“一网通办”。共同优化完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打造公开透明便利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立健全、动态调整企业“白名单”管理制度,综合运用“苏商通APP”、“12345”热线、“政策计算器”等多平台多渠道,精准推送助企惠企政策措施,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按照减流程、减材料的原则,选取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文化执法、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税务、消防安全等作为首批20个领域,上线专用信用报告“一码通”模式,试行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健全“执转破”工作机制,推进预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十一)优化监管执法方式。推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聚焦涉企高频高危领域,区分不同监管场景,梳理多部门跨领域执法监管事项,推进综合集成监管,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全面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破解多头重复执法难题。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经营主体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落实免罚轻罚清单制度。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对信用水平高、风险低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积极开展非现场无感式监管,非必要不采取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二)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建立并在门户网站定期公布苏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苏州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做到涉企收费定期公布、定期检查、定期评估。清单以外一律不得新设涉企行政事业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经征求企业和社会意见一律不得调整收费标准,未在执收场所和执收单位网站公示一律不得收取相关费用。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违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

四、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十三)加快创新资源集聚。依托苏州实验室、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先进技术成果长三角转化中心等高能级平台,加快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高端创新资源要素加快集聚,鼓励科技成果向民营企业转移转化。围绕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以科创联盟等方式加快整合各类研究院、创新中心、实验室等资源,推动设施开放共享,不断增强科创体系整体效能。推动苏州大学、南大苏州校区等在苏高校围绕产业需求布局新工科发展,着力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多层次工程技术人才支撑。推进“科技枢纽”建设,依托“苏商通”作为总入口,汇聚研发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成果服务等资源建设对外统一的科技资源服务专区,为民营企业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科技信息服务。完善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等支持政策,推动更多大型科学仪器资源面向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引导各类创新要素服务企业创新。加快制定公共数据脱敏处理标准规范,建立面向企业的数据共享机制。

(十四)强化企业主体地位。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民营龙头骨干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建设一批高水平创新联合体。支持民营企业开展重大技术创新,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由民营企业参与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对民营企业牵头建设类全国重点实验室,自获批建设之日起五年内给予每年最高4000万元、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经费支持;对联合建设类全国重点实验室,自获批建设之日起五年内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经费支持。发挥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作用,加强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服务和促进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健全针对中小民营企业的创新服务机制,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2025年力争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突破1.7万家。

(十五)支持企业转型提升。聚焦“1030”产业体系建设,全面实施“苏州智造”强基提质行动,深入落实省“筑峰强链”重点企业培育支持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强链补链延链,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实现突破性发展。全面推进民营企业智改数转网联,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推动民营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布局未来产业前沿领域。重点布局生产性服务业“311”服务体系,围绕要素支撑服务、质效提升服务、商务专业服务等3大重点方向,着力突出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服务、工业设计服务等11项细分领域,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大力培育发展平台经济、楼宇经济、总部经济等经济形态,支持民营企业跨区域并购,打造更多民企总部集聚区。强化财税保障,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统筹优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和产业基金,到2027年,全市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亿元财政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工业化。

(十六)强化企业梯度培育。构建优质民营企业多梯度发展体系,发展壮大链主企业、积极培育包括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在内的“专精特新”企业、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内外资、大中小各类企业优势互补、竞相发展。做优做强民营龙头企业,建立民营龙头企业培育库,实施“一企一案”综合支持政策,培育更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落实相关民营企业的培育政策。引导重点民营企业总量规模迈上新台阶,支持企业加强技术迭代、产品创新和品牌培育,提升行业影响力和主营产品市占率。大力实施“小升规”行动,建立完善高成长型企业挖掘、培育、扶持机制,到2027年,累计推动6000家企业“小升规”,滚动培育“独角兽”(含培育)企业200家,“瞪羚企业”800家。进一步促进“个转企”工作,推出“个转企一件事”,推行“全城通办”“证照联办”,落实“个转企”优惠扶持政策,推动全市民营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十七)助力企业开拓市场。充分发挥苏州开放型经济优势,有效提升自贸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综合保税区等平台功能,持续放大中新、海峡两岸、中德、中日、中荷等开放优势,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培育民营跨国公司。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以及政府部门引导服务作用,支持和组织民营企业“抱团出海”,助力民营企业开拓新兴市场。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跨境电商等方式拓展线上渠道,塑造特色品牌,开拓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市场。主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积极探索创新“飞地经济”模式,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沿沪宁产业创新带、G60科创走廊、环太湖科创圈建设,服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五、加强统筹协调引导

(十八)加强组织统筹协调。以创建全国新时代“两个健康”发展先行区并开展创新示范为抓手,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机构,将各市、区以及各部门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作为高质量考核和督查激励事项,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年度改革重点任务清单,形成明确分工、高效协同的工作格局。构建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沟通协商机制,优化企业大走访、企业家座谈会等机制,建立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专题调研制度,完善民营企业反映诉求办理机制,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实际困难。推动实现并完善民营经济数据统计共建共享机制,周期性形成《苏州市民营经济运行报告》,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十九)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坚持“事前预防、事中包容、事后提升”,建立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机制、推动行政执法机关梳理企业高频违法事项和常见违法行为,编制不同行业领域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明确违法责任、风险等级、合规建议等,帮助企业做好风险防范。扩大法律服务供给,畅通诉讼、仲裁快速立案通道。推动民营企业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助力民营企业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审计、财会、廉洁制度,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公司律师,推动法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法治体检”。开展审判、执行、破产融合改革试点,健全完善企业重整价值识别机制,积极运用预重整、重整、和解等制度挽救有价值的企业。强化知识产权法庭、破产法庭、国际商事法庭、劳动法庭、互联网法庭“五庭协同”,推动实现权利保护更全面、裁判导向更鲜明、司法服务更系统、助企措施更精准。

(二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发挥苏州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宣传矩阵作用,加强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提升优秀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政治社会地位,凝聚崇尚创业创新创造正能量,增强民营企业家社会荣誉感、价值感和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宣传、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用。推动常熟市、吴江区等地开展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培育建设,力争在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创新环境、政商环境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加大对“新一代”民营企业家培养引导,大力实施“新一代”企业家培养“新领航”计划,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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