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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惩戒为反电诈“补位”

【新闻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日期:2023-11-20】 【阅读次数:907】 【打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近日,公安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有多紧迫?就在上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组数据: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起诉电信网络诈骗3万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0.4万人,同比分别上升46.9%、12.3%。从中可以看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仍然处于高发态势。

围绕推进反电诈综合治理,有关方面一直不遗余力。去年12月1日,备受瞩目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在此基础上,此番《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有关人员施行联合惩戒,为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上了一道“紧箍咒”。

首先,特色鲜明引入联合惩戒手段。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共同构成了这次惩戒电诈犯罪的“组合拳”。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难打难治,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不仅花样翻新、形式隐蔽,而且涉及的环节多、行业广。要想最大化实现打击治理,就必须要求各个部门、各个行业相互协同配合、形成治理合力。此次《征求意见稿》重点突出“握指成拳”,比如由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金融惩戒任务,由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关停有关通信业务等等,全链条开展治理工作的决心不言而喻。

其次,惩戒尽量不留下死角。《征求意见稿》中,联合惩戒的对象不仅包括诈骗分子,还涵括了实施关联犯罪的人员。我们都知道,在许多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中,诈骗分子并非“单兵作战”,往往还有产业“上下游”相互配合——上游由行业内鬼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下游则有人负责帮助转移资金、套现取现。不少诈骗之所以能够得逞,很多时候就是得益于这些关联人提供的“帮助”。然而在现实中,一些行为虽已涉嫌违法,但还够不上对应的法律标准、缺乏有效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将某些关联人员纳入惩戒视野就能起到“补位”的效果。

除此之外,反电诈“组合拳”不仅有力,也更加精细化。此次《征求意见稿》一大原则就是坚持分级惩戒、过惩相当。一般而言,实施惩戒手段不可避免地会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影响。因此,确保给予惩戒对象必要惩戒警示的同时,保持审慎谦抑亦不可轻忽。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在惩戒手段基础上保留了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并明确救济渠道、信用修复渠道,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其合法权益,可谓用力适度、精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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