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相关要求,加快民政系统信用体系建设,简化登记手续,方便办事群众,提高办事效率,盐城市民政局制定了《推行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指出了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应当遵循的原则,并规定了适用范围为在全市区域内,申请人在市民政局办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缺少重要材料的行政许可不在该范围之内。
《实施办法》还规定应按如下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一是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登记申请方式,由窗口工作人员将涉及承诺的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发放信用承诺书进行填写。二是申请人仔细阅读承诺内容,了解承诺的具体内容和应履行的法定责任义务,在达到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和要求后作出承诺,并同意承诺信息向社会公示,自愿接受社会监督。三是申请人作出补齐材料书面承诺后,窗口人员受理材料,经审查合格,予以先行办理,申请人须在承诺的时间内补齐容缺预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