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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新闻来源:信用江苏】 【发布日期:2020-03-23】 【阅读次数:3578】 【打印】

江苏省总工会今天发布维权预警提示,提醒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当前重大疫情条件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从以下3个方面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一是维持劳动关系稳定,依法续延劳动合同。人社部此前明确规定,防控疫情期间,对于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到岗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单方裁员,以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据此,用人单位应尽可能采取适当措施,保持劳动关系稳定。此外,有关部门因疫情实施隔离、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已被人社部要求按照合同法定续延情形对待,合同到期的,不能终止劳动合同,须续延至各种紧急措施结束为止。这就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注意及时沟通情况,及时办理续延劳动合同手续。合同到期尚未续签的,要及时续签。试用期到期,未及时办理转正手续的,要及时办理。

二是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协商中止履行合同。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中止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企业不能强迫劳动者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对于因种种原因,长期难以复工的企业,或者劳动者因自身原因,长期无法返岗,均应向对方充分说明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单位短期中止履行合同、长期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岗做法。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舟共济,共同帮助企业短期降低成本,长期维持生产经营,共渡疫情难关。此后,待中止情形消失,用人单位应及时恢复履行劳动合同,而不能将中止履行合同作为变相逼迫劳动者离职的手段。

三是应对客观环境变化,合理变更劳动合同。由于业务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进行适当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此次重大疫情环境下,国家出台不少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岗调薪。同时国家也给予企业各种稳岗补贴、金融支持。在此情况下,企业和职工都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积极协商,互相体谅,取得一致,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工作时间等条件进行适当变更,采取时间上弹性工作、地点上居家办公、作息上轮岗轮休等合同短期变更方法,促进企业稳定工作岗位,灵活应对疫情造成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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