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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4-02 10:00 访问量:字体:

《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市政府2020年规章立法计划项目,已于2021年3月15日经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户外广告是城市天际线和市容街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形象和城市文化的有形载体。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对于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2年,苏州市政府就制定发布了《苏州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原《办法》实施以来,涉及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相关上位法已经出现了较大调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等上位法相继出台,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户外广告设施的类型更加丰富、数量大幅增加,管理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亟需出台新的规定予以调整规范。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

在对原《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对新立法项目进行立法前评估的基础上,《办法》的制定列入2020年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市城管局在《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过程中,组建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并通过市政府、市城管局门户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城管局的起草工作符合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和《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对规章制定程序的要求。2020年7月,市城管局将《办法(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报送至市政府。

市司法局根据市政府的批示和《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规定,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全面审查。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先后前往工业园区、高新区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和建议;广泛学习先进经验,前往上海、杭州等地,就户外广告设施的规范管理和立法情况进行交流学习;全面听取公众意见,通过前往市广告协会进行立法调研、邀请市场主体代表参加立法座谈会、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意见;积极组织专家论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高校学者等就《办法》主要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完善意见。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市城管局对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办法(草案)》报送市政府,并于2021年3月15日经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制定的依据

《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还参考、吸收了上海、广州、杭州等地的经验和做法。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条,主要包括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控制方式、禁设情形、设置管理要求、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的规范、设置者和经营者安全责任、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关于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模式

《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参照《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编制阵地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规定,分别对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作出了规定,通过市级制定专项规划、县级市(区)制定详细规划的方式,实现对户外广告设施点位的整体把控和精准掌握,提高城市治理的精细化水平。根据《办法》第十条有关禁设区、限设区、展示区的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和禁设情形分别加以细化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限设区和展示区。同时,根据上位法的授权和实际管理需要,第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域。

(二)关于桥身广告、屋顶广告和高立柱广告的规范管理

为打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将桥身、屋顶和城市建成区内的高立柱纳入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或者区域。考虑到已取得经营权的市场主体利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四)(五)(六)项已经取得许可的户外广告设施,在许可期限内可以继续保留”。

(三)关于商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取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对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汽车、公交场站、候车亭等以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第三款规定“利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设置权”。《办法》第二十一条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资源上商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取得方式不再做强制性规定。

(四)关于许可期限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户外广告设施的许可期限不超过3年。同时,为了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和节约设置成本,规定电子显示类的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限不超过5年。

《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作了特别规定,细化了申请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明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期限应当与活动期限一致,同时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五)关于车身广告的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汽车、出租车、私家车等车辆的车身广告,依据《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和时限设置”的规定,《办法》第三十条明确,“利用车辆、船舶、飞行器、升空器、气球等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另行制定管理细则。”。

同时,《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车辆上违法或者不符合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关于安全责任

为强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办法》第四章对安全管理作了专门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设置者的主体责任和经营者的安全作业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强化了安全要求和检测要求,第三十五条突出了管理部门安全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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